首页 > 产品认证
[其他认证] 电缆QS标志的使用?
P:2006-11-07 08:29:06
8
2005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规定,凡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都要标注“QS”(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
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尺寸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QS”标志的颜色、尺寸、式样见附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使用“QS”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颜色。
2、使用“QS”标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尺寸进行同比例缩放。
3、使用“QS”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式样,图案必须准确。需要指出的是,“QS”标志图案的外框也是“QS”标志图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4、“QS”标志使用者必须建立标志使用制度,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QS”标志使用情况。
5、“QS”标志只准使用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并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或擅自转让。
企业被吊销许可证或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停止使用“QS”标志。

diamond lappering - 金刚石研磨 (0) 投诉
17

你需要登录才能发表,点击登录。
Doc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