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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塑工序] 挤出工考核办法
P:2008-11-23 08: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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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橡(塑)工考核办法
编号:YD/SJ-020-2006 A/1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0日
一、 对制造产品、型号规格、工艺要求、含糊不清、未经“三检制”的产品就投入生产而造成质量问题,赔偿损失总金额的全部。
二、 本机台各个工序、质量、安全、负责。根据各个工序因违规违章操作或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被处罚或赔偿总金额的25%的金额处罚。
三、 在明知设备有故障又未向机修人员或车间管理人员汇报,擅自开机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质量问题应承担损失总金额的30%赔偿。
四、 因选择模具或者牵引绳不当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应承担损失总金额30%处罚。
五、 未控制好温度、气压而造成欠硫、过硫、破口、熟(焦)粒发现一次以10-30元的处罚。
六、 每次开机线头有偏心,偏心的最薄点必须控制在标准误差允许范围内,否则处以10-30元不等的罚款。
七、 在开机准备工作到正常开机,必须控制30-60分钟之内完成(双层共挤或特殊原因除外)。超过时间以5-10元处罚。
八、 在停机结束时,抛去闷管时间应在30分钟内清理完机头做好机台附近的卫生工作及时下班。途中换规格或换颜色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如果未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除去特殊原因外,发现一次以10-20的处罚。
九、 未做好交接班记录、未如实填写排产单的一次罚5-20元
十、不服从生产调度或不执行作业计划的,每次罚款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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