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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产品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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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0目的:为了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混淆和误用产品,并实现必要的产品追溯性。
2.0范围:适用于公司采购、生产、交付的产品。
3.0引用文件:
无
4.0职责
4.1供方:负责对提交给公司的产品进行标识;
4.2仓库:
a) 负责监督供方对提交给公司的产品进行标识;
b) 负责标识购进物品的产品属性;
4.3质检部:
a) 负责标识经监视和测量后产品的状态;
b) 负责监督仓库、生产现场物品的标识情况;
c) 负责追溯产品的形成过程;
4.4生产部:负责标识生产过程产品
5.0程序
5.1产品标识的内容:公司对产品进行标识,主要标识以下内容:
a) 产品属性: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来源、加工日期(批号)、数量等。
b) 监视和测量状态:可包括:待验或合格或不合格或待定、测量人员、测量日期、批量等。
5.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挂牌、挂贴标签、分区域等方式;
5.3原料的标识
5.3.1原料的属性标识:
a) 如供方所提交产品的标识已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属性或者产品与其它产品差别显著容易辨别,公司可以不再对物品进行标识;
b) 凡是不符合以上标识要求的原料,由仓库负责标识达到要求。
c) 仓库使用分区域、贴产品标签等方式对不同品种、型号、规格的材料进行标识。
5.3.2原料的测量/验证状态的标识:
原料在未检验之前不作任何标识,检验后合格品入仓,不合格品放置在“不合格”区内;
5.4在制品的标识:
IW&MA - International Wire and Machinery Association国际线材与机械协会 (0)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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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品必须加贴《合格证》,在《合格证》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检验后不合格品不加《合格证》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内。
5.6交付产品应保持合格成品的标识:《合格证》。
5.7标识的保持管理
5.8可追溯性:公司产品的追溯要求只限追溯产品的生产日期,因此所有出厂的产品必须在《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