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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 - 无图版

skywish --- 2007-07-21 08: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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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为美国加利福尼亚能源法案
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 – CEC (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测试说明,如下:

针对交流输入的外置电源供应器(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规定,此类要在美国加州境内贩售,需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前,取得CEC (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测试认证,若不能达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 新规范之要求申请装置,一律禁止于美国加州贩售。

> 此能源法案中针对开关电源的性能有特别的要求,它有2个等级“III”和“IV”,即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它对开关电源的空载功耗和整机效率要求比较高:

> A. III等级要求 (适用于2006-7-1至2008-1-1):

> 1. Pin(input power<10W)时,Pno-load<0.5W;

> 2. Pin(input power=10W至250W)时,Pno-load<0.75W;

> 3. Effi-min>84%。

> B. IV等级要求 (适用于2008-1-1以后):

> 1. Any output power 时,Pno-load<0.5W;

> 2. Effi-min>85%。
另近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布了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将对音视频产品及其电源装置、数字电视适配器等三种产品分阶段实施能效法规(详见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网页:
http://www.energy.ca.gov/2006publications/CEC-400-2006-002/CEC-400-2006-002-REV1.PDF 请参考附件:CEC-400-2006-002-REV1.pdf),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据悉,依据该法规的规定,对音视频产品的能效要求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产品如电视机的视频及DVD录放机的被动待机功耗均不得超过3瓦等。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对铭牌功率小于10瓦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铭牌功率在10-250瓦的电源装置,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75瓦;铭牌功率越高,要求达到的功率因数也越高。
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所有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对功率因数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对数字电视适配器,2007年1月1日起被动待机功耗不得超过1瓦,开机功耗不得超过8瓦。
该法规涉及的三类产品均是我国出口重点商品,以电视机为例,2005年出口金额达84.1亿美元,其中美国为主要的目标市场。而对照国内产品的能效水平,以彩色电视机为例,根据2005年中国彩色电视机国家能效标准技术支持报告的研究成果,在253个测试样品中待机功耗的平均值为7.3瓦,待机功耗不超过3瓦的电视机产品比例仅为6%,而数字电视适配器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的电视机产品为零,与美国的要求相距甚远。
以后销售到欧洲的产品在某些方面比这个要求还要严格些,这以后也是电子电气产品发展的趋势。据记者了解,近期欧盟能源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欧盟欲在2020年前完成节能20%的目标,而目前正主导制定欧盟新的节能法案,电视机待机装置、电脑、热水器、洗衣机、空调等将成法案关注重点


美国加州法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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