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是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作手段、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6、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7、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8、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品、防尘罩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9、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